摘要檢方調查,梁男曾在補教業及學校擔任化學教師,因具備化學知識,被麥姓、劉姓男子吸收共同組成製毒集團。
桃園市梁姓化學教師被控加入製毒集團,協助製造第三級毒品「喵喵」,一、二審均認定其在犯罪分工中具有不可或缺地位,判處有期徒刑7年9月。 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,法院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,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
檢方調查,梁男曾在補教業及學校擔任化學教師,因具備化學知識,被麥姓、劉姓男子吸收共同組成製毒集團。 案情指出,梁男負責傳授製造毒品工法,並協助購買相關原料、器材與設備,其他成員則負責租屋、搬運設備及實際製毒。
警方於112年9月間破獲位於桃園楊梅區的製毒工廠,現場查扣第三級毒品「喵喵」成品、半成品約200公斤,另起出硝西泮等物品。 檢警追查後,認定3人分工明確,桃園地檢署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起訴。

一審審理時,梁男否認參與製毒,辯稱不知麥男、劉男從事毒品製造,並主張自己購買的化學原料與設備均屬合法物品,也沒有指導製毒。 合議庭檢視手機對話及相關證據後,認為梁男知悉製毒情節,且曾針對製毒成果與化學反應問題提供協助,並非單純幫忙購買物品。
桃園地方法院依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等罪,判處梁男7年9月徒刑,麥男5年3月、劉男3年11月徒刑。 梁男不服提起上訴,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,認為其未承認全部犯罪事實,且犯行沒有顯可憫恕情形,原審量刑並無不當,因此駁回上訴。
二審判決並指出,梁男以自身租屋處為據點,參與製造含第三級毒品且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的犯罪行為,助長毒品流通,危害國民身心健康並影響社會治安。 法院審酌其身為教師仍涉入製毒分工,所為應受非難,未採納其僅屬幫助犯的主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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